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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碍着邻居什么事?到底有没有侵权,看看法院怎么说

如今,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少家庭会选择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隔壁的邻居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是否会侵犯你的隐私?你能否要求邻居拆除摄像头呢?摄像头虽小,但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却不小。无锡市新吴法院江溪法庭近日审理的两起因邻居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就很有借鉴意义。


(资料图片)

你家摄像头侵害我“隐私”

邻居闹上法庭讨说法

老李夫妇家住某小区15幢1403室,小胡夫妇住在隔壁1404室。

某天,老李夫妇发现小胡夫妇竟在自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这个摄像头还可以360度无死角全方位旋转,摄像头不仅能清晰拍摄到自己进出家中的活动信息,还可以直接拍摄到自家厨房。老李夫妇认为,小胡夫妇安装的摄像头已经严重侵犯了老两口的隐私,遂报警要求小胡夫妇拆除。

小胡夫妇却认为,自己安装摄像头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考虑,自家在装修期间曾被他人用柜子、桌椅等方式堵门,因为没有摄像头无法找到是谁所为,所以自己才选择安装摄像头,但考虑到老李夫妇的感受,愿意将摄像头移至入户门右上方的悬梁处。

在小胡夫妇将摄像头移位后,老李夫妇认为移位后的摄像头依然可以拍摄到自己的出入活动信息,坚持要求小胡夫妇拆除摄像头。双方协商无果后,老李夫妇诉至法院。

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小张和小王是同住一层的邻居,二人曾因小张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发生过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一天,小张发现小王在门楣上方安装摄像头且正对着自己的大门,便与小王理论,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要求拆除能够拍摄到自家大门的摄像头。小王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安装的摄像头,且摄像头安装在自家门楣上方,小张无权说三道四。双方争论无果,小张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巧用“保护罩”

解决问题又不激化邻里矛盾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陈莹前往当事人家中实地查看后发现,小胡夫妇家移位后的摄像头虽无法拍摄到老李夫妇家中的情况,但摄像头正对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老李夫妇平日进出家门的相关活动信息均能被记录。对此,承办人现场告知小胡夫妇,虽然老李夫妇进出家门的活动发生在业主共有区域,但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小胡夫妇表示此前并不知晓他人进出家门的活动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现在其同意在摄像头前安装一块挡板,将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自家门口。经改装后的摄像头仅能拍摄到小胡夫妇家门口1米范围内的画面,老李夫妇进出家门的活动信息不在该拍摄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老李夫妇未上诉。

考虑到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小张和小王多年前曾因相邻权纠纷产生过矛盾,这次又因隐私权问题诉至法院,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法官助理刘立群遂决定先进行实地勘验,通过现场调查发现两户人家的位置呈“L”型,小张家位于楼层一侧走廊的南面,小王家在西面,两家紧邻。虽然小王设定的摄像头固定角度为自家门口,但由于摄像头可以360度转动,所以视野范围包含了小张家门口。

现场,小王表示能否在不拆除摄像头的情况下解决小张对于隐私权的担忧。为了帮助这两家置气的邻居解决实际问题,刘立群提议在摄像头前安装一个“保护罩”,将摄像头的视野范围限定在小王家门口,这样既能保护小张的隐私权,又能满足小王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法院提出这个方案后,小张和小王一拍即合,均表示认同,最终,小张撤回了对小王的起诉。

安装摄像头“不可任性”

最好获得可能受影响人“同意”

法官受访时称,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性而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摄录留存包含他人个人信息的视听资料。相关案件中,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考虑到当事人之间本就是邻居,为了更稳妥地处理邻里关系,法院在确认摄像头安装挡板后已无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判决侵权人拆除摄像头。

法官提醒,在确有必要安装摄像头以保障自身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征得邻居或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及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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