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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定“绿色原则”|关注我国首个全国生态日


【资料图】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康亚飞

今天(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绿色原则,民法典及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哪些具体规定?发挥作用的情况如何?

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介绍,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

“该原则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都得到了贯彻。”黄薇说,例如在物权编中,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在合同编中,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六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除民法典外,民事单行法中也有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黄薇表示,民法中确立“绿色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一是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即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二是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三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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