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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一方父母有出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原告诉称

我与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性格不合,我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三、被告赔偿损害赔偿金3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被告辩称

我同意离婚,但并非基于原告主张的理由。关于房屋我不同意分割,也不同意由原告居住使用,因为房屋系我父母出资购买。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并于2014年1月24日与M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约定原被告购买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总价款为407088元。现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具体坐落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为双方共同共有。

双方均认可总房款407088元系通过被告父母支付的,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被告父母对其夫妻的赠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双方均陈述,购买涉案房屋时,原被告双方及被告父母之间无书面协议。

原告主张被告婚内出轨,且有家庭暴力,提交了录音光盘及门诊病历等证据,并据此主张损害赔偿金;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平均分割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原告与被告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关于本案涉案房屋款项支付,双方均认可通过被告父母支付,但被告主张是其父母对被告单方的赠与;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虽主张涉案房屋是对其单方赠与,但未对此举证,且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后以家庭名义申请,各方就涉案房屋房款支付亦无任何书面约定,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等行为,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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